一、依據土地法第55、58~59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1~74、77條辦理。 二、下列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於公告期間,陳列於本所供有關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查對。 三、如認為公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同合法產權證明文件,向本所提出書面異議;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依登記程序辦理登記。 四、注意事項:公告內容及事項以本所佈告欄張貼之公告為準。 五、公告期間: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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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土地法第55、58~59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1~74、77條辦理。 二、下列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於公告期間,陳列於本所供有關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查對。 三、如認為公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同合法產權證明文件,向本所提出書面異議;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依登記程序辦理登記。 四、注意事項:公告內容及事項以本所佈告欄張貼之公告為準。 五、公告期間: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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