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流程:
1.收文:填寫「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1式3聯)送本所收文。(退費申請書需填寫原申請案號及加蓋印章,並備齊證件。)
2.審核:由業務單位審核是否符合退費規定及所附證件是否齊全。
3.退費:符合規定者,由會計人員將退費款匯入受領人帳戶或以現金交付受領人。
◎處理期限:自收文起10個工作日內。
◎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備文件:
※填寫範本(含申請書、委託書、具領收據) [pdf] ※民眾用退還規費檢核表 [pdf]
文件名稱 | 文件來源 | |
---|---|---|
1 | 向地政事務所索取或網頁下載 | |
2 | 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第一、三聯正本 | 自行檢附(註一) |
3 | 駁回通知書、同意撤回文件或其他依法應予退還文件 | 自行檢附 |
4 | 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 自行檢附(註二) |
5 | 自行檢附或網頁下載(註三、四) | |
6 | 原案申請書正(影)本 | 自行檢附 |
7 | 受領人存摺封面影本(退1,000元以上) | 自行檢附(註五) |
8 | 向地政事務所索取或網頁下載 |
【註】
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第一、第三聯正本。未能提出者,應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切結事項欄切結。
二.申請人(即地政規費徵收聯單之繳款人)及代理人(受託人)身分證件:
(一)自然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資料正本,三者擇一。
(二)公法人:得以機關學校委託代理人辦理退費之函文替代。
(三)私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
(四)公司行號: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規費退還申請委託他人代理,應檢具委託書。但於退費申請書「委任關係」欄1.2.簽章,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則免檢附。
四.以代理人為受領人者,應由申請人於退費申請書「委任關係」欄2.簽名並加蓋與原申請書案件同一印章。
五.以獨資商號、法人為受領人或退費金額新台幣1,000元以上者,以匯入申請人或具領人開立之金融機構帳戶方式為之(應檢附存摺封面影本)。
六.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複丈、測量,援用得申請退還之登記費、書狀費、土地複丈費、建物測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