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申請書 |
1. 登記申請書有增、刪、修文字處請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 2. 登記申請書附繳證件欄請依所附文件填明名稱及份數,若有援用者並請填明援用收件字號。(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 3. 本案更換代理人或複代理人,應請申請人認章。(地政士法第17條、民法第167條、第531條、第537條、內政部96年8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9221號函) 4. 本案土地有無出租情事,請釐明,倘無出租情事,請義務人於申請書備註欄內簽註並認章。(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 5. 本案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者,請檢附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註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並由義務人認章。(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 6. 本案義務人為法人,應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並蓋章。(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 7. 本案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本案確為未成年人之利益處分」並簽名或蓋章。(民法第1089條、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 8. 登記申請書不敷填寫加附清冊,騎縫處請蓋申請人之印章。(公文程式條例第11條)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1. 本案權利人為二人以上,請於契約書(清冊)內記明應有部分。(土地登記規則第43條) 2. 本案係同一義務人同時移轉不同標的予不同權利人,因屬個別不同之法律行為,應分別訂立契約,並分件辦理。(內政部89.11.24台內地字第8971943號函) 3. 案附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增、刪、修改處請簽名或蓋章。(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 4. 契約書土地或建物標示與登記簿記載不符,請補正。(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 5. 契約書不敷填寫加附清冊,騎縫處請蓋訂立契約人之印章。(公文程式條例第11條) 6. 案附書表所蓋義務人印章與印鑑證明不符,請重新用印,或請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第2項規定檢附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經本所指定人員核符後,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簽名,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其他各款規定擇符辦理。(土地登記規則第56、40、41條) 7. 本案抵押人非債務人,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應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土地登記規則第111條) 8. 本案農舍與其坐落用地併同辦理移轉,承受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承受人請檢具: 1.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2. 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3. 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 年 3 月 14 日農授水保字第 0961848173號函、內政部 96 年 9 月 12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60051154號函) 9. 本案建物(土地)請併同建築基地地號(地上建物)辦理所有權移轉或抵押權設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民法第799條) 10.本案申請人原以其所有權一部設定抵押權,現將所有權一部交換移轉(或全部移轉)與數人,為釐清權利關係,請於所有權移轉契約載明抵押權負擔承受關係。(內政部82年4月13日台內地字第8274609號函) 11. 本案○○○地號(或○○○建號)係增加共同擔保標示之設定,除就增加部分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外,並請就原設定部分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13條) 12. 本案申請人與其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有民法第106條禁止代理之情形,請另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6條、民法第1086條、內政部97年8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9929號函) |
其他 |
1. 案附影本請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等字樣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複代理人)簽章。(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41點第3款、第4款) 2. 本案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贈與稅)繳(免)納證明書所載與契約書不符,請洽核發機關更正後憑辦。(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 3. 本案特別授權書授權處理事項(地號或建號、權利範圍、事由等)不明確,請另檢附之。(民法第532條、第534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38條、內政部67年4月18日台內地字第785229號函) 4. 本案權利人為金融機構,銀行印鑑卡暨銀行法人有關資料、經理人異動尚未函文備查,無法辦理登記,請另行檢附。(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28點、內政部96年9月13日內授中地字第0960727243號函) 5. 請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義務人印鑑證明或請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第2項規定檢附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經本所指定人員核符後,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簽名,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其他各款規定擇符辦理。(土地登記規則第40、41條) 6. 本案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規定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其影本或抄錄本;抄錄本或影本應由法人簽註所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上開文件得由申請人自行複印,檢附正本及自行複印之影本辦理,影本由法人簽註本影本與案附正本(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抄錄本或影本)相符,所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41點第5款) 7. 本案登記名義人住所(或姓名)不全(或不符),請檢附足資證明權屬之相關文件,以憑審認。(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第152條) 8. 請檢附義務人之○○段○○地號(建號)所有權狀正本憑辦,如無法提出,請檢附切結書另案辦理書狀補給登記或於申請書敘明原因,辦理權狀公告註銷。(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54條、第155條、內政部67年5月15日台內地字第792259號函) 9. 本案為國民住宅及基地移轉,應先清償國民住宅貸款及塗銷相關國民住宅註記後辦理之。(內政部104年2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50877號函) 10. 本案係區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移轉(或權利範圍變更),因主建物設定有抵押權,是否影響其權益,請檢附抵押權人同意書。(內政部79年7月16日台內地字第819823號函、內政部83年8月2日台內地字第8309551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