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 |
1. 請申請人攜帶印章補辦認章手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5、280、295條) 2. 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與登記簿冊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請補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2、265條) 3. 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欠缺,請補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2、265條) |
原因證明文件 |
1. 本案委託代理人申請,請檢附委託書憑辦。(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261條) 2. 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申請合併,請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第2項第2款) 3. 請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憑辦。(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 4. 請檢附調整地形協議書及工務局核發合於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深度且非屬法定空地之文件及圖說辦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9條) 5. 本案未能依規定自行埋設界樁,請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加繳土地複丈費半數計新台幣○○○○元,一併申請確定界址。(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0、211條) 6. 土地分割地上有合法建物請檢附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憑辦。(依據內政部訂頒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二條、第五條) 7. 土地分割檢附之分割略圖尺寸不符或條件不足,請補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2條第1項第2款) 8. 請檢附建物使用執造及竣工平面圖正本及其影本憑辦。(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9條) 9. 本案區分所有建物,請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之分配協議書憑辦。(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9條) 10. 本案為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請提出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繳納房屋稅、水費、電費憑證辦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9條) 11. 申請合併之建物設定有抵押權,請檢附建物所有權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辦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90條) 12. 申請建物分割,請檢附建物分割位置圖說、戶政事務所編列門牌證明及權利證明文件。(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8條) 13. 申請人非起造人,請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辦理。(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9條) |
其他 |
1. 土地複丈(建物測量)費未繳(或不足),請補繳新台幣○○○○元整。(內政部訂頒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 2. 本案因現場有障礙物無法施測,請申請人排除。(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2條) 3. 竣工平面圖無標示牆厚尺寸或計算式尺寸與圖上尺寸不符,請補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5條第1項第2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