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案件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得跨所申辦: 1.涉及測量之登記。 2.囑託登記。 3.逕為登記(住址變更、門牌整編、書狀換給登記、自然人之更名登記除外)。 4.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除外)。 5.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6.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之登記案件。 7.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檢附載有登記名義人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除外)。 8.超過十連件以上之登記申請案。 9.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或併案辦理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