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
(一)服務說明
為加強便民服務,擴大服務效能,且因應民眾持有的不動產與居住、就業可能不在同一縣市,內政部逐步精進跨域便民服務,於全國任一地政事務所均可跨所受理登記案件,無需至土地所在之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簡化作業流程及節省民眾時間,以貼近民眾需求。
(二)受理登記案件項目(第1項至第7項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第8項至第10項自109年7月1日起試辦,試辦期限延長至113年6月30日)
1.住址變更登記。
2.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
3.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者為限)。
4.門牌整編登記。
5.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6.預告登記。
7.塗銷預告登記。
8.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9.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10.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三)檔案下載
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申請書 PDF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