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為何需辦理統一編號更正登記?
A: 按內政部94年10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6275號函釋:「......地籍資料中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以流水編號登錄者,多屬無原始登記證明文件可資查對,且當事人迄未異動,或雖有異動,但當時戶政機關尚未編配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是以,為確保土地登記之正確性及保障真正權利人之權益,現行登記實務於登記名義人申請登記時,除應請其加附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外,地政機關尚須審查相關登記證件,認定申請人與登記名義人為同一權利人時,始得辦理更正登記。爰此,為維護登記名義人之權益及避免損害賠償之發生,地籍資料中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以流水編號登錄者,仍宜由當事人檢具足資證明正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相關戶籍資料及其他佐證資料,依土地法規定向地政機關申請更正登記。......」。
易言之,地籍資料之權利人統一編號,係依據權利人申辦土地登記時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所載之身分證字號登載,但早期辦理土地登記時,因戶政機關尚未編配身分證字號或其他原因,致地籍資料僅登載權利人姓名及住址,故為加強地籍管理,地政事務所需通知權利人檢附相關證件辦理補登身分證字號,此即統一編號更正登記。
Q2.辦理統一編號更正登記應檢附那些文件?
A:(一)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二)權利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辦,代理人身分證、印章請一併檢附)
(三)記載權利人原設籍住址之戶籍資料。
(四)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由本所提供於現場填寫)
Q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已遺失如何辦理?
A:土地、建物所有權狀遺失無法檢附者,除檢具辦理統一編號更正登記應附文件外,並應檢附切結書,如權利人無法親自到場委託他人代辦,應加附權利人印鑑證明書及印鑑章,經登記機關審查無誤公告30日期滿,無人提出異議,登記補給之。
Q4.權利人未辦理統一編號更正登記有何影響?
A:權利人如未辦理統一編號更正登記,該無統一編號之土地(建物),將無法透過「地籍總歸戶」進行查詢,致影響權利人查詢自身財產及政府各項行政業務之推動。(詳情請參閱問五)
Q5. 何謂「地籍總歸戶」?與統一編號更正登記有何關聯性?
A:所謂地籍總歸戶係將同一個所有權人,在不同地區內,所有土地之地段、地號、地目、面積、地價等資料,透過電腦集中彙集在一起,以明瞭產權分配的情形,該資料應予保密,僅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查詢或供公務使用。因地籍總歸戶係利用統一編號進行查詢,故無統一編號之土地及建物即無法透過地籍總歸戶查詢,致影響民眾查詢自身財產及政府行政業務之推動。有鑑於此,內政部於102年6月訂定第2期地籍清理實施計畫,督促各地政事務所積極清理登記名義人無登載統一編號資料之土地及建物,以加速釐正地籍資料,提升政府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