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眾私權糾紛的處理方式,除了一般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以作成判決的方式解決以外,還可以透過「調解」、「調處」或「仲裁」等訴訟以外的方式來解決,就是我們所說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英文名稱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依照主導者的性質,可大致區分為司法型(法院調解業務)、行政型(如: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各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與民間型(如:仲裁協會)這3種。
土地紛爭於訴訟外的解決機制,較為常見的就是透過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或是本市的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處理,利用上開機制,可以免除民眾進行司法訴訟程序所花費龐大的時間、勞力及金錢成本,避免雙方當事人對簿公堂傷了和氣,也可以透過具經驗及專業的公正第三人,協助提供公平、合理且雙方可以接受的方案,節省時間、金錢的支出。透過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結果經過法院核定可與民事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
本文參考網站:
司法院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查詢平台
https://www.judicial.gov.tw/adr/adr.html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不動產糾紛調處
https://landp.kcg.gov.tw/CL/2687/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線上調解聲請服務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