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原定複丈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複丈(測量)時,另行定期通知。 |
•法院指界會合地點主動告知服務,測量員外業不在也可立即告知免再留話等待回電[如附件],並可於本所網頁案件排程表同步查詢,搭配本局開發之地政便民服務APP,查詢會合地點。 |
•測量案件排件表:113年03月11日至113年03月15日[PDF]113年03月18日至113年03月22日[PDF] |
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疑惑Q&A
Q1.沒申請測量為何會收到地政事務所寄發的定期通知書?
A:土地所有權人向本所提出鑑界申請並繳納複丈規費後,依規定必須通知鄰地所有權人(關係人)知道這件事情,所以您才會收到通知書(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
Q2.請問是誰申請土地鑑界?地點在那?是否有需要到場會同?無法會同辦理測量有無關係?未到場關係人權益是否會受損?
A:(1)通知書上申請人在第一個欄位(詳Q&A範例箭頭標示處),測量地點請看定期通知書土地坐落及地號(詳Q&A範例箭頭標示處)及背面(或第2頁)。
(2)法令並無強制鄰地關係人一定需要赴現場會同之規定(視個人情况到場或不到場會同都可以)。
(3)關係人因故未到場會同並不會因此造成權益受損,鑑界純係地政機關所提供之技術與勞務服務,土地權益面積範圍仍以登記資料為準,惟對鑑界成果不認同得以自身土地在向本所申請鑑界或再鑑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
(4)關係人可以在測量完畢後,以電話或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測量課詢問當天測量情形,承辦測量員詳細為您說明。
Q3.請問貴所寄發定期通知書收到的地址是我家但收件人(鄰地關係人)我並不認識?另外通知書上面的關係人土地地號(所有權人)也不是我所有的土地?
A:(1)鄰地關係人姓名於本住址查無此人(詳Q&A範例圖頭標示),主要原因是前地主(或屋主)取得土地所有權时依規定以曾設籍於貴戶之現址辦理住址登記,惟後續住址異動後並未提出住址變更登記,致資料與實不符。
(2)通知書關係人土地地號(詳Q&A範例圖箭頭標示)並不是我所有土地卻收到通知書主要原因舆上面(1)相同,該地號土地仍為通知書上列印人員所有,惟其住址並未更正所致。
Q4.為何無原無故有人申請土地艦界是要做什麼的?
A:土地所有人可能因為土地買賣、過戶、與建房屋、房屋修繕、不清楚自家土地使用範圍或配合政府政策需要及其它等原因才申請土地鑑界,本所仍須赴現地測量時詢間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