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之沿革
地政士之名稱,始自日據時期之司法書士,其承辦之業務除不動產相關之業務外,尚包括有關司法文書之作業,其歷史名稱變化如下:
*司法書士(日據時期)。近1,000人
*代書(人)(台灣光復後)(1945年∼1981年):
台灣省土地代書人管理規則。領有代書執照者有1,027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1981年∼2002年):土地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地政士:地政士法(2002年4月24日施行)
依地政士法第16條之規定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 1. 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 2. 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 3.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 4.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 5. 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 6. 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 7. 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簽證
- 8. 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