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分割,應檢附那些文件?
解答
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條規定:需於申請分割複丈之分割點,自行埋設界標或檢附分割點之位置圖說,加繳土地複丈費之半數,一併申請確定分割線界址,並檢附以下證件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
1、 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標示變更申請書(可至服務台索取或網路下載,填寫後蓋章)。
2、土地所有權狀正本(需檢附於土地標示變更申請書上)。
3、 土地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全部共有人)。
4、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或使用執照及竣工圖平面圖正、影本(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已建築使用者)
5、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基地分割,應檢附建築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建築管理前繳納之房屋稅、水電費之憑證。
6、都市計畫內「田」、「旱」地目土地,應檢附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向工務局都市計畫科申請)。
7、 申請時應購買土地界標(請向收件人員告知購買界標之數量及種類)。
註:如本人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印章及身份證。
1、 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標示變更申請書(可至服務台索取或網路下載,填寫後蓋章)。
2、土地所有權狀正本(需檢附於土地標示變更申請書上)。
3、 土地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全部共有人)。
4、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或使用執照及竣工圖平面圖正、影本(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已建築使用者)
5、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基地分割,應檢附建築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建築管理前繳納之房屋稅、水電費之憑證。
6、都市計畫內「田」、「旱」地目土地,應檢附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向工務局都市計畫科申請)。
7、 申請時應購買土地界標(請向收件人員告知購買界標之數量及種類)。
註:如本人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印章及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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