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購買住宅用房屋,何種情況免經內政部許可?
解答
112年7月1日後,私法人購買住宅用房屋,符合:
1.公(國)營事業或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2.AMC/台灣金聯(承受不良債權或參與政府公開標售)
3.仲介業與買方約定買回其代理銷售的海砂屋、輻射屋及凶宅等瑕疵住宅
4.都市更新(迅行地區、公開展覽、重建完成)
5.危老重建(重建計畫核准、重建完成買回)
6.一般合建(重建完成買回)
7.歷史建築、古蹟、紀念建築
8.優先購買權(如土地法34-1)
9.法院拍賣
各款之一者,免經內政部許可,只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
1.公(國)營事業或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2.AMC/台灣金聯(承受不良債權或參與政府公開標售)
3.仲介業與買方約定買回其代理銷售的海砂屋、輻射屋及凶宅等瑕疵住宅
4.都市更新(迅行地區、公開展覽、重建完成)
5.危老重建(重建計畫核准、重建完成買回)
6.一般合建(重建完成買回)
7.歷史建築、古蹟、紀念建築
8.優先購買權(如土地法34-1)
9.法院拍賣
各款之一者,免經內政部許可,只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