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持有大樓土地持分之所有權人是否亦擁有大樓建物之所有權
解答
按「……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登記機關如何配合執行乙案,依左列原則為之:一、已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物與其基地之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權利人非屬同一人者,不受本條項之限制。…….」為內政部85年2月5日台內地字第8578394號所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