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 第一條 |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47條之2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如附表1。 | 第三條 |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如附表2。 | 第四條 | 各級法院囑託辦理複丈及測量業務,並限期在15日內辦理者,其費用依前二條規定加倍計收。 | 第五條 | 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測量、複丈者,免納費用。 | 第六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 | 附表一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標準表 | 項次 | 項目 | 收費標準 | 一 | 土地分割複丈費。 |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8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二 | 土地合併複丈費。 | 免納複丈費 | 三 | 土地界址鑑定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4千元計收。 | 四 | 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4百元計收。 | 五 |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8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六 | 調整地形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8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七 |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4千元計收。 | 八 | 未登記土地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4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 九 |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4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 十 | 土地坍沒複丈費。 | 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新臺幣8百元計收。 | | | 附註: | 土地分割複丈費、土地界址鑑定費、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調整地形複丈費、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未登記土地測量費、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土地坍沒複丈費,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 由登記機關依規費法規定,核實計算應徵收規費,並檢附直接及間接成本,經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財政局、處)同意,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後計收。 | | | 附表二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表 | 項次 | 項目 | 收費標準 | 一 | 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4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建照設計圖轉繪之。每區分所有建築改良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2百元。 | 二 |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台幣8百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 三 | 建築改良物合併複丈費。 | 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4百元計收。 | 四 | 建築改良物分割複丈費。 | 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8百元計收。 | 五 | 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 按未滅失建築改良物之面積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8百元計收。 | 六 |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 | 依建物位置圖測量費計收。 | 七 | 建築改良物基地號或建築改良物門牌號變更勘查費。 |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4百元計收。 | 八 | 建築改良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 |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4百元計收。 | 九 | 建物位置圖轉繪費。 | 以每建號新台幣2百元計收。 | 十 |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 以每建號新台幣2百元計收。 | 十一 | 建物平面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本。 | 以每張新台幣15元計收。 | 十二 | 建物測量成果圖採電腦列印。 | 以每張新台幣20元計收。 | | 附註: | (一) |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及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以整棟建築改良物為一計收單位。 | (二) |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建築改良物合併複丈費、建築改良物分割複丈費、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測量費,以每建號每50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