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為收取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使用規費,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 第二條 |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 | 第三條 |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提供,按資料種類每次收取新臺幣四百元及下列費用: 一、登記資料: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每錄新臺幣零點五元,每小段(段)之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 二、測量資料: (一) 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新臺幣一元,每小段(段)之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 (二) 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每點新臺幣二十元,每小段(段)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 三、地價資料: (一) 公告地價: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新臺幣零點零一元,每小段(段)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 (二) 公告土地現值: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新臺幣零點零一元,每小段(段)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 (三) 申報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每錄新臺幣零點五元,每小段(段)之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 |
第四條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司法機關或符合平等互惠之其他機關,申請提供電子資料者,得免收費用。 | 第五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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