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何謂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
答: | 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地區之土地,由於天然或人為因素,導致土地原有測量結果與實地情況不符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之再次測量,謂之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計有:鑑界複丈、分割複丈、合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仗、坍沒複丈、界址調整複丈及調整地形複丈等。 |
問: | 如何申請土地複丈? |
答: | 申請人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其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複丈時一併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另申請人於土地複丈時,應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到場指界並埋設界標。 |
問: | 何謂鑑界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
答: | 土地實地界址因人為因素或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界標移動,湮沒或遺失造成經界不明,由權利人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確定位置,經由地政事務所受理依據原測量資料,協助權利人埋設土地界標,確定實地界址之測量作業,謂之鑑界複丈。其規費計收如下: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收,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於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問: | 何謂合併複丈?申請合併複丈是否需繳納規費? |
答: | 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為提高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申請合併複丈。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故申請合併複丈免納複丈費。本所為便民作業,簡易合併案件當日申請當日辦理。 |
問: | 何謂分割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
答: | 土地所有權人為因應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申請將一宗土地分割為兩宗以上,此種將實地新經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之測算作業,謂之分割複丈。其規費計收如下: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另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至於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問: | 法定空地如何辦理分割? |
答: |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建築管理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如為實施建築管理前或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申請分割者,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3項所列文件辦理。 |
問: | 土地所有權人因界址不明欲申辦土地鑑界,應檢附那些文件? |
答: | 1、 土地複丈申請書。 |
問: | 申請人對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
答: | 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人對於登記機關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或再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以其所有土地申請鑑界,其鑑界之辦理程序及異議之處理,準用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
問: | 辦理土地界址糾紛,經向縣、市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如何處理? |
答: | 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得受理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
問: | 何謂建物測量?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
答: | 建物測量,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9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所稱申辦者)及建物複丈。其意義為:建物因新建、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其位置、面積、基地號、門牌號等實施測量或勘查,謂之建物測量。 |
問: | 申請土地分割,應檢附那些文件? |
答: | 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條規定:需於申請分割複丈之分割點,自行埋設界標或檢附分割點之位置圖說,加繳土地複丈費之半數,一併申請確定分割線界址,並檢附以下證件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 1、 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標示變更申請書(可至服務台索取或網路下載,填寫後蓋章)。 2、土地所有權狀正本(需檢附於土地標示變更申請書上)。 3、 土地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全部共有人)。 4、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或使用執照及竣工圖平面圖正、影本(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已建築使用者) 5、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基地分割,應檢附建築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建築管理前繳納之房屋稅 、水電費之憑證。 6、都市計畫內「田」、「旱」地目土地,應檢附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向工務局都市計畫科申請)。 7、 申請時應購買土地界標(請向收件人員告知購買界標之數量及種類)。 註:如本人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印章及身份證。 |
問: | 如何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有何簡化措施? |
答: | 1.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得同時填具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地政事務所測量完竣後,將建物測量成果圖附於登記申請書後連同各項證明文件直接依照登記程序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2.為簡化建物測量業務,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內政部特修訂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之「建物產權測繪登記簡化措施」,其具體作法如次: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包括繪製建物平面圖及建物位置圖。建物平面圖之繪製,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之設計圖轉繪建物各權利範圍;「建物標示圖」之測繪,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地籍配置轉繪之。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應由申請人依測量法規辦理。所繪製之建物位置圖、平面圖,仍應俟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並經查對後,始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問: |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之規費如何計收? |
答: | 依據內政部訂定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表,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規費計收如下: |
問: | 高雄市左營、楠梓都市計畫區禁建日期為何? |
答: | 左營區禁建日期:民國58年 4月 30日 ,楠梓區禁建日期:民國 59年 4 月11日 ,楠梓區〈右昌〉禁建日期:民國60年 4 月 1 日 |
問: | 已登記建物未辦理陽台部分登記,該如何補申辦登記? |
答: | 按「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三、前二款之建物,除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者外,其竣工平面圖載有陽臺、屋簷或雨遮等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建物之各層樓及地下室,分別測繪於平面圖上,......。騎樓地平面、附屬建物與主體建物相連處繪虛線。」分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及第274條所明定。故申請陽台補登記,應填具建物測量申請書、登記申請書並檢附本市建築管理處核發註記「陽台」之建物竣工平面圖說及建物權狀正本向轄區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經測量人員赴現場確認原已登記建物平面圖之記載與現場建物之位置及形狀相符後依上開規定辦理。 |
問: | 何種情況下應申請建物之基地號勘查? |
答: | 查「未登記建物,為申報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需要,得申請該建物之基地號勘查或勘測建物位置。依前項辦理基地號勘查或建物勘測位置完畢,應於建物測量成果表(圖)內註明『本項成果表(圖)僅供申請核課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用。』」為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二十五點所明定,地政機關受理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要之未登記建物案件,實務上係依民眾之需求申請,刪除(其申請合法建物基地號勘查者,核發建物勘查成果表,僅記載所勘查建物坐落之基地號,每單位計收新台幣四佰元複丈費);而申請未登記建物位置圖勘測者,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記載該建物坐落之基地號並繪明其位置圖,每單位計收新台幣四仟元複丈費。如需計算面積者,則依建物平面圖測量費計,以每建號每50平方公尺為單位計新台幣八百元整,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 |
問: | 未登記建物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要申請建物基地號勘測應檢附那些資料? |
答: | 一、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問: | 建物所有權人因建物增建完竣申辦建物增建測量應檢附那些資料? |
答: | 一、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問: |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重測結果,應經過那些程序才算確定? |
答: | 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地籍圖重測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問: | 地籍圖重測時,土地所有權人接到辦理地籍測量的地籍調查通知書後,假如所有權人沒有按照指定時間到場指界而且沒有設立界標時,有什麼後果? |
答: | 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面四個順序,逕行施測。順序如下: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土地所有權人因未依照規定時間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致以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本身權益,請各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
問: | 何謂公共設施逕為分割? |
答: | 登記機關依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函文囑託辦理公共設施逕為分割,以利民眾申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及開闢公共設施用地,以促進都市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