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申請登記案件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於何種情形下可申請退費?申請期限為何? |
答: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規定,申請登記案件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5年內請求退還之: 一、登記申請撤回者。 二、登記依法駁回者。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者。 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
問: | 申請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已繳之複丈費,於何種情形下可申請退費?申請期限為何? |
答: |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4條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5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 一、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1條規定申請撤回。 二、申請再鑑界,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 三、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四、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5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土地複丈費。 |
問: | 申請建物測量已繳之建物測量費,於何種情形下可申請退費?申請期限為何? |
答: |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6條申請人申請建物測量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5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建物測量費: 一、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4-1條規定申請撤回。 二、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5年內重新申請建物測量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建物測量費。 |
問: | 申請退還土地登記或測量規費時,需檢附那些文件? |
答: | 申請退還土地登記或測量規費時,需檢附下列文件: 一、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 二、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第一、三聯正本 三、駁回通知書或同意撤回文件正本 四、申請人及受託人身分證件 五、以代理人為申請退費之受領人者,應加附原登記、複丈、測量申請書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發還) 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第一聯正本遺失者,得檢附「切結書」辦理。 |
問: | 地政規費退還申請人為何? |
答: | 地政規費退還申請人應為地政規費徵收聯單之繳款人,如以代理人為申請退費之受領人時,應由申請人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委任關係」欄載明同意以代理人為受領人,並加蓋與原登記、複丈、測量申請書案件同一印章。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版權所有
.本所地址:811671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新路264號4、5樓(交通位置圖)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8:00至12:00,13:30至17:30(中午謄本核發不休息)
.資料更新日期:110-01-20